韩文公《送孟东野序》云:“物不得其平则鸣。”然其文云:“在唐、虞时,咎陶、禹其善鸣者,而假之以鸣。夔假于《韶》以鸣,伊尹鸣殷,周公鸣周。”又云:“天将和其声,而使鸣国家之盛。”然则非所谓不得其平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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